建湖:与农机生产、销售、维修、报废回收单位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作者:赵春刚 本站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3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要求,坚持“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推进全县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开展,建湖县农机安全稽查大队与全县农机生产、销售、维修、报废回收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承诺书,承诺书要求各单位:

  一是严格遵守上述相关法规和中央、省、市、县农机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生产、销售安全可靠的农业机械,发现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农机事故发生。

  二是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三是生产、销售的轮式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安全设施齐全(如安全框架、故障警示牌、灭火器、反光标识等),附具详尽的安全操作说明书和警示标志。主动向购买者说明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提供必需的安全指导和培训,并依法开具销售发票。

  四是积极引导购买者办理农业机械及驾驶人牌证手续,认真收集销售的农业机械来历证明(销售发票)和出厂合格证明(生产合格证),仔细核对农业机械发动机和机身(底盘)号码拓印膜,指导购机者签订大中型无挂车拖拉机不上道路行驶声明书,协助购机者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无证人员提机时,主动提供或介绍有证人员帮助驾驶操作。

  五是严禁报废农业机械再次流入市场,生产、销售单位不得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维修单位不得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不得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报废回收单位需对报废农业机械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总成等五大主要零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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