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秸秆机械化还田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秸秆机械化还田补助政策落到实处,1月29日,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严禁改变秸秆机械化还田补助资金用途的通知》(沛政办发〔2018〕7号),通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说明。
一、秸秆机械化还田补助资金,用于推动全县各地稻麦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各镇(场、街道)建立作业补助清册,县级农机部门汇总,经第三方核实、公示后,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补贴到补助对象。
二、机械化还田补助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建设楼楼堂馆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秸秆禁烧工作经费以及与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秸秆机械化还田补助资金的使用用途,对监督检查和审计中发现擅自回收、挪用、截留或改变资金用途行为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和《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3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理、处罚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