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徐州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召开2017年农机政策性保险工作推进会议,部署实施农机综合保险和上道路拖拉机交强险工作,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中标的人保财险徐州市分公司和人寿财险徐州中心支公司分管领导及分片经营县级公司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市各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业务部门领导和市农机安全监理所负责人共40余人参加了会议,市财政局业务处室负责人到会提出了工作要求,市农机局分管领导进行了全面部署。
根据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省财政厅、保监会江苏监管局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机保险工作的通知》和江苏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机械综合保险条款费率(试行)的通知》精神,徐州市为做好农机综合保险实施工作,市农机局、财政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该市实际,起草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机政策性保险工作的通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下发执行。该文件要求一是充分认识实施农机综合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从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农机综合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做好农机综合保险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二是严格按照要求调整完善农机保险政策,从2017年起,徐州市原实施的《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机政策性保险工作的通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机保险险种调整为农业机械综合保险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交强险。农业机械综合保险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交强险的保费由农机户自交40%,其余保费由省级财政补贴50%,县(市)区级财政补贴不低于10%。三是切实加强农机综合保险工作的组织落实,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政策要求、操作程序做好农机综合保险工作。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组织实施、资金管理、指导承保理赔服务、规范承保理赔程序等工作,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价,积极探索完善适应该市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发展特点的农机保险投保理赔程序、方法和标准,不断提高农机保险覆盖面。
江苏省农机局合同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和保险监管部门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农业机械综合保险条款(试行)》(以下简称《条款》),《条款》的设计坚持了政策扶持、保障适度、费率合理、操作简便的原则,是较为符合农机化发展实际且独立的农业机械保险条款。该条款具有六点创新:一是保障范围更广。江苏省农业机械综合保险继续对农机操作人员和第三者等人身伤害进行保障的同时,增加了对农机财产损失的保障,形成了农机使用相对完整的保险保障体系;二是保障程度更高。在人身伤害险上,以往农机保险的最高金额仅10万元左右。顺应人们生活水平和对生命尊重度的提高的趋势,综合保险把对人身伤害的保障额度提高到20万元;三是操作更简便。农机保险往往结合农机检审集中进行,人多机多手续多,农机保险既要做到政策易理解能接受,也要做到高效便民。农机综合保险实现了一个险种多项保障,农民根据机械种类投保,保费是多少,财政补贴多少,自缴多少,发生事故时赔什么,不赔什么,怎么赔,赔多少,合同上一目了然,在操作上,一次投保,一次签约,一次缴费,方便易行;四是更符合农机使用特点。农业机械既机动又作业,主要功能是作业,机动是为了作业,这是农业机械和其他机动车的主要区别。《条款》设计参照了其他机动车保险,更突出对农业机械的作业过程的保障。把“农机驾驶”统一成“农机操作”。无论是道路交通事故还是农机作业事故,无论是驾驶还是其他操作,无论是一人还是多人,只要是在农业机械使用过程中发生了事故,受到了伤害,都在保险的救济范围内;五是费率更合理。《条款》在费率设定上综合考虑了农民、保险机构和财政支持三方面的因素,保费按机械种类分类设定,做到保险公司能赢利,农民能接受,财政可持续;六是明确了与交强险的关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属于机动车范畴,应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而在以往的实际工作中,由于没有其他保险保障,大量的不属于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也投保了交强险,农民并不情愿。由于交强险费率偏低,保险公司也不乐意,很多地区把兼用型拖拉机按运输型投保,变相提高保费。针对这种情况,条款设置了农业机械第三者责任险,并明确,依法律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应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仅对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法律没有规定需要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农业机械,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提醒广大农机手,《江苏省农业机械综合保险条款(试行)》是一项惠农、保障农机手抵御风险的好政策,望尽快取得准驾机型驾驶证件,按时参加年度检验,及早办理投保手续,放心、顺利参加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