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科学高效规范廉洁实施,根据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2014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特签订本责任状:
一、落实工作责任。要认真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责任机制,做到目标到岗、责任到人,并与所属各乡镇签订责任状。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督与检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市(县)、区政府领导牵头,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及其农口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市(县)、区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重点工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纪检监察部门参加,接受监督。市(县)、区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需强化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经市(县)、区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报市农机局备案。
二、认真组织实施。做好补贴政策的调研,准确掌握本地区农机补贴产品、补贴资金需求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做好补贴资金申报和结算工作,补贴启动实施后,农机主管部门至少要按月向财政部门提交一次报账资料,每半月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中,公布本级的资金使用进度和资金兑付情况,确保补贴资金按要求落实到户。负责汇总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商,及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中公布。对辖区内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考评办法,并逐级延伸考核指标,把农机购置补贴各项政策规定和部署要求,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做到令行禁止。
三、加强信息公开。要按照《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制度》要求,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广泛深入宣传补贴政策,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及时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务求宣传实效。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规范栏目设置,及时全面公开信息,确保专栏有效运行。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补贴资金兑付或结算前,在村镇公示受益对象信息的前提下,也应主动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机(农业)部门网站(页)上进行公示。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市(县)、区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本级网站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将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按季度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加强舆情监测,注重正面宣传和沟通协调,防范恶意炒作,力求不发生对政策实施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舆情。
四、用好管好农机购置补贴网络管理软件系统。使用全国统一开发的农机购置补贴网络管理系统,督促经销企业及时、准确录入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数据,按要求上报各市(县)、区补贴资金使用及结算兑付进度情况。加大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加强网络系统维护管理,确保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稳定运行,信息数据高效顺畅传输。
五、强化监督检查。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加强对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拓宽投诉渠道,认真受理群众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信访、举报或投诉,及时办结上级部门批转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按照2012年《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要求,加强对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监管。严查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加大对农民投诉多、“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等问题调查力度,对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倒卖补贴机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查处、及时上报。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力求不出现因涉嫌农机购置补贴违法违规操作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或较大范围的违法违纪案件。
六、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的规定和2013年《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要求,监督本地区各级农机主管部门的补贴工作开展和遵守法纪情况。要严格自警自律,不与企业发生利益关系,不谋取私利特别是收受商业贿赂。按照“四个严禁收费”的要求,确保做到“不向农民收费、不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不向补贴产品经销商收费、不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及农民收费”。按照2011年《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建立完善“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并重的腐败惩防体系。建立农机、财政、纪检监察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补贴工作监督制度,确保各项纪律规定和监督措施落实到位。实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通过绩效延伸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督促落实和完善制度。
七、落实奖惩制度。市农机局将按照省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绩效延伸考核工作要求和市有关规定,加强对各市(县)、区农机化主管部门的考核,对规范操作、成效显著的市(县)、区给予表扬。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督管理不力的,将视情况采取行政指导、通报批评等措施予以提醒。对因工作不力、监督不到位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扣减农机化有关项目经费。